中國商標專利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之技術秘密節(jié)選

發(fā)布時間:2023年12月18日

技術秘密作為商業(yè)秘密的一種重要類型,其對科技創(chuàng)新的保護區(qū)別于專利權,但與專利權一樣應遵循知識產權的基本原理。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中關于技術秘密的內容你了解嗎?

關于商業(yè)方法的可專利性

商業(yè)方法的解決方案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方案應當解決的是技術問題,能通過實現(xiàn)特定技術效果來解決問題,手段的集合是認為設定的規(guī)則獲得足以解決問題的效果。

關于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當技術秘密是技術方案時,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術文件中記載的完整技術方案,也可以是在圖紙、工藝規(guī)程、質量標準、操作指南、實驗數(shù)據(jù)等多份不同技術文件中記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的基礎上加以合理總結、概括與提煉的技術方案。

關于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判斷

確定缺少必要技術特征,需要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發(fā)明目的等內容,基于對權利要求的合理解釋得出結論。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的禁令救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斷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時,除考慮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外,還可以考慮涉案專利的性質、當事人的過錯、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態(tài)和判令附條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專利權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

當專利在性質上屬于實施強制性標準所無法避開的必要專利時,被訴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應當更為審慎,更應重點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損害賠償是否能夠充分彌補專利權人損失、停止侵害是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在判令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時,可以給予其修改技術方案的合理寬限期,或者可以明確其停止侵害的義務至其實際支付充分的損害賠償或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時止。

關于雜交種的親本構成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對象

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fā)現(xiàn)的植物材料,是育種者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承載有育種者對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選擇馴化或者對已有品種的性狀進行選擇而形成的特定遺傳基因,該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通過育種創(chuàng)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yè)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yè)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關于以圖紙作為技術秘密載體時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

圖紙可以作為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jù)圖紙可以確定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人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簡單以原告未明確圖紙中的哪些具體信息屬于技術秘密為由而裁定駁回起訴。

關于育種材料保密性的認定

育種材料生長依賴土壤、水分、空氣和陽光,需要田間管理,權利人對于育種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難以做到萬無一失。有關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應當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制訂保密制度、簽署保密協(xié)議、禁止對外擴散、對繁殖材料以代號稱之等,在合適情況下均可構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關于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主要情形

從主觀過錯角度,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shù)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關于技術秘密侵權案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xié)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xié)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各被訴侵權人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的意思聯(lián)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完整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xié)作的,屬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應當判令各被訴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銷售責任

當制造者使用的技術秘密為制造特定產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且該產品為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時,因其銷售該產品的行為顯屬同一侵權主體實施制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結果,權利人主張該制造者停止銷售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

關于技術秘密侵權人銷毀技術秘密載體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在權利人證明相應技術秘密載體存在的情況下,對權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權人銷毀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載體的性質、技術秘密的內容等情況對侵權人銷毀其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具體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訴侵權生產系統(tǒng)既是承載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侵權人可能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重要工具,銷毀承載有該技術秘密的被訴侵權生產系統(tǒng)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亦可有效預防侵權人繼續(xù)使用其上所承載的技術秘密以及在該生產系統(tǒng)上使用該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關于侵害技術秘密賠償約定的認定與處理

技術秘密權利人與職工經(jīng)協(xié)商在保守商業(yè)秘密條款中就侵權責任的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計算作出的約定,屬于雙方就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達成的事前約定。

關于技術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確定中的商業(yè)機會因素考量

對于侵權人存在明顯過錯且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能夠認定或者根據(jù)具體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直接決定了侵權人商業(yè)機會的獲得或者權利人商業(yè)機會的喪失的,原則上可以將侵權人的全部獲利作為侵權獲利。